詐欺取財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2號
聲 明 人 黃金龍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第
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65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金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信函否認
犯罪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TPSM-113-台聲-262-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