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金世偉
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王金世英
金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侯玉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王金世英、金世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侯玉玲於民國107年3月5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留有任何遺囑,
惟被告王金世英因涉嫌「力霸掏空案」,於96年1月1日出境
,疑似逃匿海外,並於99年4月30日遭通緝,迄今均未入境
臺灣,被告金世平亦經常居住海外,難以聯繫,故全體繼承
人至今無法協議分割。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
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
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
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
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
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
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繼承人侯玉玲於107年3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等
情,有原告提出之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免
稅證明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函、
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保管劃撥帳戶及專戶餘額表(見本院
卷第21頁至第41頁)等為證,堪信其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王金世英遭通緝,迄今均未入境臺灣,被告金
世平亦經常居住海外,難以聯繫,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
情,有原告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資料(
見本院卷第4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王金世英之入
出境資料,是被告王金世英於96年出境後便未再出境,有被
告王金世英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附卷可參。又被告金世平經
本院合法通知、被告王金世英經本院合法通知並為國內、外
公示送達,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迄今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亦堪信原告主張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
自行為協議分割之情為真。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依法請求裁判分割遺
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
復本院審酌附表一之遺產皆為銀行存款及投資,性質上並無
分割之困難,由兩造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各
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具有處分
上之便利性,亦能物盡其用,且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符合
公平原則,此分割方法應屬適當。
五、末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則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依其應繼分
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前段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名稱 金額(新台幣:元) 分割方法 1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333,21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日幣 12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 292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31,203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存款 中華郵政正義郵局 103,189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6 投資 中華商銀 114股 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7 投資 潤泰 884股 72,046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8 投資 亞太電信100,000股 925,00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金世偉 三分之一 2 王金世英 三分之一 3 金世平 三分之一
TPDV-113-家繼訴-116-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