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俐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俐慧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劉俐慧明知其無為陳沛蓉、王茂曙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桃園市
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間,向陳沛蓉佯稱:可協助投
資電視台健康食品,每月可賺本金2%至3%云云,致陳沛蓉陷於錯
誤,於108年5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4月間,應予更正)匯
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不知情之劉俐慧女兒黃○恩申設之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復另
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
年8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8年4月間,應予更正)向陳沛蓉佯稱
:可協助投資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云云,致陳沛蓉陷於錯誤,
由陳沛蓉於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王茂曙於109年2月18日匯
款127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起訴書誤載為108年4月間匯250萬
元,應予更正)。嗣上開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屆期,經
陳沛蓉催討返還本金未果,始悉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劉俐慧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且於本
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非供述證據亦
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本案帳戶向告訴人陳沛蓉於108年5月17
日、108年9月6日、109年2月18日收受200萬元、120萬元、1
27萬6,000元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當時是我與告訴人陳沛蓉聊天時,有提到可以用「借錢賺利
息」的方式獲利,通常約定的利率會比銀行利率高,告訴人
陳沛蓉聽了之後就說她也想用這種方式賺利息錢,告訴人陳
沛蓉匯給我的200萬元、120萬元、127萬6,000元等款項都是
借貸款項,我從來沒有和告訴人陳沛蓉提到健康食品的事情
,我們兩個之間是單純借貸關係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之女黃○恩所申設,且實際為被告所使用;告
訴人陳沛蓉於108年5月17日匯款200萬元、108年9月6日匯款
120萬元、109年2月18日匯款127萬6,000元(自告訴人王茂
曙之帳戶中匯出)至本案帳戶等節,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
易字卷第43至46頁),並與告訴人2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
相符(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57至59頁、第51至53頁
),並有告訴人陳沛蓉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及譯文、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
書代收入收據(二)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見112年度他
字第3383號卷第11至27頁、第29至31頁、第113至23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至起訴書雖認告訴人陳沛蓉交
付200萬元、120萬元、127萬6,000元款項之時間均係於108
年4月間,然查,告訴人陳沛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是
在108年5月17日匯第一次款項給被告,是我先生王茂曙匯的
200萬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6至107頁),另佐以告訴人
陳沛蓉提出之對話紀錄,可見於108年5月17日告訴人陳沛蓉
曾傳送訊息向被告稱:「小喬姐,我們匯好了」,被告則回
以:「好」、「剛好沒雨」、「我等等去領」等語,可見告
訴人陳沛蓉係於108年5月17日匯款200萬元至本案帳戶,此
有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
佐(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13頁);另參以中國信託
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
)翻拍照片,依據其上所載之辦理時間,亦可知悉告訴人陳
沛蓉分別係於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109年2月18日匯款
127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29
至31頁),是應認告訴人陳沛蓉係分別於108年5月17日匯款
200萬元、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109年2月18日匯款127
萬6,000元依被告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是此部分公訴意旨
所載匯款時間均係於108年4月間,即屬有誤,應予更正。
㈡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7年3月擔任黃○恩
之家教時,聽被告說有電視台的投資,該電視台主要是販賣
保健食品,每月可以獲利2%至3%,被告也有具體告訴我是哪
個電視台,我和我先生聽完之後感覺可以投資,故我們於10
7年5月17日(按:應為108年5月17日之誤載)由我先生匯款
20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等語(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58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第一次被告是在108年4月間口頭
跟我們分享可以投資電視台的健康食品,被告說他跟第四台
認識好幾十年,一直有資金在電視台內投資,且都有穩定獲
利,問我們要不要參與,再由被告幫我們投入資金,每個月
可以獲利本金金額的2%至3%,後來我們就在108年5月17日匯
款200萬元至本案帳戶中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6至108頁
、第114頁、第125至126頁)。是依告訴人陳沛蓉上開所證
,可知其就被告先向其告以投資電視台可以穩定獲利,且該
電視台主要係販售保健食品等節,前、後證述情節一致,並
無有何明顯瑕疵可指。另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對話譯文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由其對
話脈絡以觀,可知告訴人陳沛蓉與被告係談論「電視台投資
」之資金問題,而在該對話中,可見被告向告訴人陳沛蓉稱
「賺不少」、「投資」,且於告訴人陳沛蓉提及「保健食品
賣翻了」等語時,亦未見被告對此有所反駁或否認,反而持
續與告訴人陳沛蓉討論投資款項、是否能獲利,並稱自己也
有投資該電視台,此情亦與告訴人陳沛蓉證述內容互核相符
。足認被告確實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陳沛蓉以「投資第四
台之保健食品」為由邀其投資,而告訴人陳沛蓉遂信以為真
,將款項於108年5月17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本案帳戶中。
⒉再者,告訴人陳沛蓉係害怕其關於「電視台投資案」資金數
量龐大且無任何擔保,因而向被告提出開立票據之要求,然
被告竟向告訴人陳沛蓉回以「怕要求他會說直接退給我」等
語,而依照前後文義,應認被告所稱之「退款」,即係指告
訴人陳沛蓉投資於電視台之款項(此自被告回以「現在能投
的很少了」等語甚明);而於該段對話內容間,被告從未有
隻字片語提到係「被告自己或因自己其配偶設立之公司有資
金週轉需求,而欲向告訴人陳沛蓉借款」乙節(見本院易字
卷第43至44頁)。據此,被告自始至終均係以「投資電視台
」為由向告訴人陳沛蓉收取款項,始有是否退還投資款項之
問題,否則倘如被告所述,其與告訴人陳沛蓉間為單純之借
貸關係,又豈會提及「他們會計很78」、「靠信用」、「他
們這次玩回來有在說 可能這幾個月會全部退」,而在對話
間提及一毫不相關之第三人?益徵被告確實以「投資電視台
之保健食品」為幌,誘騙告訴人陳沛蓉交付款項甚明。
㈢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第二次是被告和我
們分享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的土地重劃工程案,需要資金去運
作該工程,等工程結束後會有投資分利;被告說她先生是佑
旺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在該案之前我們曾經投入120萬元投
資該公司在桃園市蘆竹區土地的重劃案,該案結束後,我和
被害人商量將該筆120萬元直接轉投資該公司在桃園市觀音
區草漯的土地開發案,並另外再投入130萬元,合計投資250
萬元,被告都是跟我們說可以幫忙代為投資,沒有提到借錢
,且被告有保證獲利,約定三年後可以獲利55%;後續的130
萬元部分,因為這段期間還有1、2次以太陽能工程為由的投
資案,當時我並沒有將該投資的所有獲利都拿回來,因此該
太陽能投資案的獲利就充作此次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投資
案投資款的一部份,因此我只給付給被告127萬6,000元;被
告說這個重劃工程需耗時3年,因此我們有請被告簽立本票
,並且連同投資的利潤也有請被告一併開立本票等語(見本
院易字卷第106至111頁、第113頁)。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陳
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被告確實先以「投資桃
園市蘆竹區土地」為由邀集告訴人陳沛蓉參與投資,告訴人
陳沛蓉遂於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至本案帳戶(見附表二
編號1至3);嗣於109年2月2日告訴人陳沛蓉又與被告提及
轉投資之事項,並談妥將原先投資桃園市蘆竹區款項之120
萬元,轉而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之土地重劃案,並再額外
投入資金130萬元,告訴人陳沛蓉並於109年2月19日再次匯
款127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中(見附表二編號5至7),核與
告訴人陳沛蓉所述之投資時序、資金金額移轉之方式、數量
相符,可見被告確實係以「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
案可賺取高額利息」為由,誘騙告訴人陳沛蓉交付款項。
⒉另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
對話譯文內容如附表二所示,於該對話中雖未明確提及投資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然依其等對話脈絡,可
知告訴人陳沛蓉曾針對「投資觀音土地」明確載明款項之用
途、金額、投資總額,而被告亦不否認此情並回稱「好」等
語(見附表二編號5);再佐以其等對話間,被告向告訴人
陳沛蓉稱「剛剛會計打給我額度剩180」等語,證人即告訴
人陳沛蓉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投資觀音區草漯的土
地額度是180萬元,後來我和被告有再談增加投資金額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111至112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
原先係就「投資觀音土地」乙案先談妥投資金額上限為180
萬元,其後告訴人陳沛蓉再於不詳時間,與被告談妥提高投
資金額至250萬元,而此部分之250萬元款項,亦係被告以投
資土地為幌,向告訴人陳沛蓉收取等情甚明。倘如被告所述
,此部分之款項亦為其向告訴人之借款,又怎會於對話之間
一再提及「會計」、「額度」等語?且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
談論之時間歷時數月,資金款項龐大,苟對話中忽然提及不
詳之第三人(即前稱之「會計」),告訴人陳沛蓉豈會未加
以追問,而任由其投入之資金陷入遭不詳第三人所用之風險
?況被告對於告訴人陳沛蓉於對話間不斷提及「投資」等語
時,均未見被告對此有所反駁或糾正,反而持續與告訴人商
討金額數量,再再可見被告自始即以「投資觀音區草漯土地
」為由,誘騙告訴人陳沛蓉交付款項。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按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
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
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0年
度台非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上詐欺罪之詐術
施用,僅需行為人故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誤導他
人對事實之認知,即足當之,而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
事項之義務而不告知者,亦屬詐術之施用。交易中雙方關係
究係借貸或投資,對於當事人而言,本非截然二分,其等在
約定當時,亦未必有明確界定之意,而刑法之詐欺罪成立,
既係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故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致他人
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並受有損害已足,即應以被告對告
訴人陳沛蓉傳遞之資訊,是否不實且於交易上具重要性,並
已使他人陷於錯誤為據,認定是否合致詐欺犯行。
⒉本案被告既投資為由,向告訴人陳沛蓉取得資金,許以高利
,告訴人陳沛蓉主觀上必然係衡酌被告上開情事以為交付,
被告自須將該資金用以投入其所許諾之投資案中,然被告至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將款項用於投資案之相關佐
證,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我向告訴人陳沛蓉收
受的款項都拿去周轉,或用來繳納公司及家裡的費用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45至46頁),顯見被告確實未將前揭款項用
於投資電視台保健食品及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況
一般人於決定是否借款或交付資金與他人時,均會將借款人
或需款對象之財務狀況、日後之還款或給付利息之能力列為
重要考慮因素,又借貸之款項或交付之資金日後挹注之用途
為何,攸關貸與人、投資人對債務清償能力、獲利之風險評
估,影響借款、交付資金之意願,係交易上重要事項,若隱
匿此等資訊或有所欺罔,使借款人或投資人欠缺研判之重要
決定依據,因而就風險評估判斷錯誤而交付款項,自屬施用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是被告縱使有其他調度資金之需求,然
其將款項相互調度支應、填補債務等交易之重要事項加以隱
瞞,告訴人陳沛蓉倘知如此,當不致甘冒風險,一再同意交
付資金,迨至被告無法還款為止,則參諸上開說明,被告主
觀上即係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而為詐術之施用,
並使告訴人2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交付,當屬明確,被
告所辯,尚屬無據,即不可採。
⒊至被告所提出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支付命令,至
多僅能證明債權人凱雅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債務人佑
旺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因債權人凱雅電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佐,故遭本院駁回其聲請
,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對告訴人陳沛蓉兩次詐欺犯行,係分別於不同時間,以
不同之詐欺手法(即「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及「投資桃園
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為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自身有資金需求,竟向告訴人陳沛蓉佯以
「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及「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
劃案」並可賺取高額利息之話術,使告訴人陳沛蓉信以為真
而將此事轉告告訴人王茂曙,使告訴人2人先後交付款項,
所為實無足採,另參以其詐得金額高達447萬6,000元,金額
甚鉅,及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至今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
調解或得其等諒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從事
檳榔業、經濟狀況不佳、需扶養婆婆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
字卷第167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又考量被告就本
案犯行,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之重複
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集中,可見其法敵對意識尚非強烈;
且參酌被告本案所犯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向告訴人陳沛蓉施用詐術後,詐得款項共計447萬6,000
元(計算式:200萬+247萬6,000=447萬6,000),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審
判長問:【提示113審易字卷559號第27至43頁】被告之前在
準備程序中有提出她有給妳的款項分別是上面螢光筆畫線的
部分,這些都是給妳的利潤抑或是其他錢?是否有收到這幾
筆款項?)第27頁的第1筆是已經結算的太陽能工程,不是
在這兩個案子裡面,第29頁這兩筆有收到,是電台的2%,第
31頁是電台的2%一次匯2個月,第33頁的10萬是觀音草漯的
第一筆10萬,第35頁上面的2萬是繼10萬之後每個月都有匯
的部分到5月,也是針對觀音草漯,第37頁這兩筆也是觀音
草漯,第39頁的三筆也是觀音草漯,第41頁的三筆2萬這部
分我不確定,我沒有去刷簿子,第43頁的兩筆2萬我也無法
確定」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27至128頁),並佐以告訴人
陳沛蓉自行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註記(見本院易字卷第144
至156頁),堪認被告已返還予告訴人陳沛蓉之款項共計75
萬元(計算式:4萬+4萬+4萬+4萬+4萬+8萬+4萬+4萬+10萬+4
萬+3萬+4萬+3萬+3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75萬),
此部分應自上開犯罪所得予以扣除。而就所餘之犯罪所得37
2萬6,000元(計算式:447萬6,000-75萬=372萬6,000)則未
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2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瑋彤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節錄自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207至208頁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譯文,以下所稱之告訴人均指告訴人陳沛蓉)
告訴人:目前大額的資金,沒有本票或支票,就是電視台的部 分,我們也會有點害怕 電視台的200萬元部分,能再請妳幫忙開票嗎? 被告:嗯............ 我開我的給你好了 告訴人:支票或本票都可以,方便就好 被告:怕要求他會說直接退給我 告訴人:【貼圖】 會這麼直接哦 被告:一樣用我的本票給妳 妳忘了 告訴人:嗯嗯嗯,好的! 被告:他們會計很78 告訴人:對齁~所以妳跟他們之間也是靠信用哦! 被告:嘿啊 而且他們這次玩回來有在說 可能這幾個月會全部退 不給投了 告訴人:麻煩妳了~~~ 被告:疫情的關係應該是讓他們賺不少 所以不缺吧 我猜啦 告訴人:好吧,其實有就算賺到,沒有也沒關係 被告:對啊 告訴人:應該是,我也覺得,保健食品賣翻了 被告:可是妳要等我回桃園在開給你ㄛ 告訴人:如果真的有說要退再提早跟我說一下,有個心理準備 被告:好 告訴人:好,沒問題,不差這一下子 說不定開之前就退回了 被告:哈哈 最好不要 告訴人:真的~希望不要!!一個月差4萬,會很有感覺 被告:不然現在可以投的真的很少了 我現在也只剩太陽能跟電視台而已 還有2年的那個 其他也沒了 都退回來了
附表二:(節錄自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161至163頁、第182
至184頁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譯文,以下所稱之告訴人均指告訴
人陳沛蓉)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8年7月17日 被告:我明天晚上才有回桃園 禮拜五我在去跟朋友拿、拿好在聯絡你拿給你 告訴人:嗯嗯嗯,好喔 沒關係 被告:因為剛好另一個2分利的 告訴人:你們玩得開心一點,不急 被告:要結算 另一個朋友那 告訴人:哦哦〜好喔,小喬姐依你方便為主 被告:這個月底到 然後要叫我去看蘆竹的一塊地 他們打算要標地 想帶我去看看 所以才想說先上去處理好 在回南投 如果他們真要標 告訴人:哇!土地哦 被告:你還要嗎 告訴人:你們也一起投嗎? 被告:土地的部份我們不用管 只是2分利賺 告訴人:哦哦哦 被告:其他他們的事 單純賺利 我只有找你跟我大嫂 你在看看 告訴人:這樣要投多少 被告:雖然這邊是2分利 但、穩就加減賺 這沒有說固定多少 只是看你想賺多少 如果你婆婆他們想賺生活費 可以加減賺 也不用說要投一定的金額 她如果一個月想賺個2萬 也是加減賺 看你們囉 只是有賺錢機會報給你而已 告訴人:嗯嗯嗯,謝謝 這個投資大概多久 被告:5〜6個月 告訴人:什麼時候資金要到位 被告:你等等我先問一下大概的時間 告訴人:嗯嗯,好喔 麻煩你了 被告:不對 告訴人:【貼圖】 被告:應該是我先問你 你們的時間 告訴人:可以拿出資金的時間嗎 被告:然後在看他講的時間會不會差很多天 對 告訴人:我爸更好要退休,有100的退休金,應該要8月底左右 被告:所以你是只有你爸要而已是嗎 他說時間要等禮拜五他們看完地然後開會討論後才會跟我說 2 118年8月12日 告訴人:小喬姐,我這邊金額110萬 被告:好、我在跟他們說 告訴人:小喬姐,更正!我全部要120萬 【貼圖】 被告:好 告訴人:謝謝妳 3 108年9月6日 告訴人:小喬姐 我今天匯哦 【照片】 這個對嗎 被告:喔、好喔 對 告訴人:好 匯好了 【照片】 被告:Ok 告訴人:【貼圖】 我婆婆聽到竟然比我爸接受度還高 哈哈哈,直接說,他也要,不過來不及 因為他的退休金沒那麼快下來 被告:哈哈 好可愛 不然我試試 問其他的有嗎? 告訴人:【照片】 被告:我有好幾個可以問 4 109年1月28日 被告:【貼圖】 有空打給我 【通話時間9:59】 告訴人:【貼圖】 【通話時間0:24】 被告:剛剛會計打給我額度剩180 告訴人:好哦 那就180 然後我們電視台不用動 【貼圖】 被告:不是 【通話時間6:09】 5 109年2月2日 告訴人:小喬姐,忘記回覆你 我婆婆加我們的,要再投資130萬 "電視台200不動 蘆竹120轉觀音 觀音再投130" "結論: 電視台200 觀音250" 【貼圖】 被告:好 看怎樣再通知你 6 109年2月18日 告訴人:小喬姐,我們應該今天或明天會匯款過去哦 【照片】 匯到妹妹這個帳號 妹妹什麼時候開學? 被告:喔喔我以為你們不要了說 告訴人:【貼圖】 那,還來得及嗎 就是會依這個結論,所以再匯130給你 如果來得及的話 被告:我明天問一下好嗎 告訴人:好啊,不好意思耶 被告:因為到15 號 我以為你們沒有要所以也沒問你 呵 我明天白天在問 告訴人:好喔,拜託你了 告訴人:小喬姐〜〜 我們補匯來得及嗎? 【您已取消通話】 被告:剛剛出去買東西 可以ㄛ 告訴人:【通話時間1:56】 7 109年2月19日 告訴人:小喬姐,昨天中午有匯出了哦 真的很感謝妳 金額是$0000000 被告:好 8 110年3月30日 告訴人:小喬姐,想問你一下 我們投資的觀音重劃那個還順利嗎 不知不覺過了一年了 被告:我沒過問耶 時間還沒到不想讓朋友覺得煩 告訴人:喔喔~好喔 被告:所以都沒有過問 告訴人:沒關係 有時候沒消息就是好消息 哈哈哈哈 或許就是沒什麼狀況 被告:土地的事就是要時間 告訴人:嗯嗯嗯,如果剛好有跟朋友聊到,再跟我分享就好 被告:竟然他們是主事 也不好問太多 告訴人:嗯嗯,剛好過年的時候,我婆婆跟我爸有問到 我就隨口說說,桃園現在那麼熱 應該沒什麼問題
TYDM-113-易-512-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