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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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36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麗美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605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 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236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日確定,並於113年 8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到告、 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足資憑據,且為被 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購物袋、杯蓋 各1件(警方蒐證購得)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文件袋 43件 3 仿冒「雙子星」商標文件袋 5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杯蓋 16件 5 仿冒「My Melody」商標杯蓋 14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摺疊購物袋 56件 7 仿冒「雙子星」商標桌巾 2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隔熱墊 28件 9 仿冒「My Melody」商標隔熱墊 2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計算機 4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桌曆 10件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軟砧板 2件 13 仿冒「My Melody」商標桌曆 2件 14 仿冒「雙子星」商標桌曆 20件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拖鞋 18雙 1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擦手巾 16件 17 仿冒「My Melody」商標美耐皿碗 4個 18 仿冒「布丁狗」商標美耐皿碗 2個 1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 767件 合計:1012件

2024-11-15

TPDM-113-單聲沒-163-20241115-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他字第4 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床罩組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年籍不詳之「許家瑄」(聲請書誤載為 許家暄,應予更正)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無法查明被告 身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4348 號為簽結在案。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床罩組1組( 內含床單、床罩、枕頭套),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 標法案件以113年度他字第4348號為簽結在案,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床罩組1組 ,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照片 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13

TPDM-113-單聲沒-154-20241113-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428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卸妝水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邑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仿冒商標卸妝水1瓶(新北地檢113年度紅保字第 2399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李俊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 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商標 卸妝水1瓶(新北地檢113年度紅保字第2399號),係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有民國110年11月26日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 品清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2024-11-12

PCDM-113-單聲沒-216-20241112-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1號),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伊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仿冒商品如附表所示,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 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伊珉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 鑑定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7、44頁)。足認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 物,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種類 數量 商標審定號 1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3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2024-11-12

MLDM-113-單聲沒-65-20241112-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34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手機架2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承偉於民國109年7月30日18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攤販上向不特定人兜售來源不明 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及0 0000000號)商標圖樣商品,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 商標之手機架2個,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346 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 仿冒商標之手機架2個,乃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人 英商一號娛樂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商標註 冊證、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5張在卷可 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 2月22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3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PEPPA PIG」 商標圖樣之手機架2個,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英商一號娛樂 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偉斯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 冒商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8月11日鑑定意見書、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扣案物 照片5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至37頁、第45至51頁、第55 至57頁),足認上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手機架2個 ,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 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12

PCDM-113-單聲沒-213-20241112-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容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3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容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3 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533 2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5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編號 1、編號3至20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 品乙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結果、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 資料、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聲請人雖稱該等物品亦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而聲請沒收,惟依據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 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商品鑑定報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並 無法判定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陳所提之刑事陳報狀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書附卷 可參,則尚無證據顯示附表編號2所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李容瑄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2024-11-08

TPDM-113-單聲沒-150-20241108-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仁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沒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沒字 第5721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仁浩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拘 役50日,緩刑2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上衣1件,確為未 經商標權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 商品,而有侵害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乙節,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前開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 告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存卷可憑(偵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149 頁、第185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上衣1件,確係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而上開扣案之上衣1件於前開判決中雖漏未 諭知沒收,然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沒字第5721號聲請 書。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1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PUMA上衣 1件

2024-11-08

TYDM-113-單聲沒-129-20241108-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若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若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商標 權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之代理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 司所出具之112年6月2日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 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 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YSL長夾 1件

2024-11-04

TYDM-113-單聲沒-97-20241104-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2879號、113年度執他字第3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12 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判決 無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 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等附卷 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說 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0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圖樣之皮包 2件

2024-11-04

TYDM-113-單聲沒-137-20241104-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141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家康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期滿。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彭家康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4141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該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確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 ,有扣案物照片、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 果在卷可考,足認前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 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卷內並無任何鑑定資料,亦無 其他足資認定為仿冒商標之物之相關事證,尚難率認係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即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仿冒商標 1 寶可夢皮卡丘娃娃1個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2 迪士尼小熊娃娃1個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3 達士尼圓筒枕頭1個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航海王娃娃1個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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