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亥寅
被 告 周麗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金簡字第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ULDM-113-簡附民-2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