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蔡承展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31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詳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承展(下稱抗告人)因犯
詐欺等103罪,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然抗
告人非屬詐欺之罪名合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扣
除此部分後,原審對於抗告人所犯罪質相同之詐欺罪,等於
合併定應執行刑10年2月,顯有重複評價而罪責不相當之情
形。又抗告人所犯詐欺罪,均為相同時期擔任車手所犯,各
被害人之被害經過、數目,抗告人未必認識,只是因為共犯
責任必須承擔共同結果,原裁定未考量抗告人整體詐欺案件
之犯罪時間密集,且係受他人指示取款,罪刑卻與殺人、販
毒者相當,顯然評價過度非難,況就犯罪矯治、特別預防等
目的,抗告人上開情狀,以較低之執行刑處罰即可達到目的
,不必用高度之刑來矯治。最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雖無
刑法第57條的適用,但仍要求罪刑相當原則,此涉及對行為
人的人格、性格評價。本案抗告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接
受一審裁判後不再上訴而確定,犯後態度良好,人格情狀穩
定,應有認罪量刑減讓原則之法理適用,得予從寬定刑,使
已深感悔悟之抗告人得以早日復歸社會,自立更生,照顧母
親,請撤銷原裁定,另為較輕之執行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
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
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
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
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
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抗告人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共103罪,先後經法院各
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該附表編號1至54、編號56
至66之罪分別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9年8月、2年5月確定;嗣
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就該附表編號1至20、23至24所示得易科
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1至22、67所示有期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所示
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經原審審酌抗告人犯各如該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除
編號1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編號23至24為私行
拘禁罪以外,其餘分別為重利罪、幫助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均非侵害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
之個人專屬法益,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再考
量此部分與前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私行拘禁罪
之罪質、犯罪型態及手段均迥異,復參酌受刑人以書面希望
法院從輕定刑、所陳報犯罪動機暨家庭狀況、母親身體狀況
欠佳(檢附診斷證明書)、懇求給予自新機會等意見,兼衡
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就附表編號1至103所示各
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抗告人應執行刑13年一節,業據原
審裁定說明甚詳,且經本院核閱卷證屬實,並無違反外部界
限、內部界限、比例原則或罪責相當原則之處,自應維持。
五、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共10
3罪,其刑期加總已超過有期徒刑定刑之上限30年,原裁定
酌定其執行刑13年,並無違反外部界限之情形;再者,受刑
人如該附表編號1至54、編號56至66之罪分別曾經法院定應
執行刑9年8月、2年5月,再與其餘附表編號67至103所示共3
0餘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亦僅酌定其執行刑13年,顯見原
裁定已基於恤刑之理念,為抗告人大幅度之折減後從寬量刑
,並無違反內部界限、比例原則或罪責相當原則,自無違法
或不當之處;本案原裁定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質、侵
害法益、非難程度、抗告人之意見、家庭因素,兼衡責罰相
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從輕酌定其執行刑13年,已兼顧前述
定執行刑所欲達到之整體法律目的,經核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罪責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自屬法院自由裁量
職權之行使,本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從而,抗告
人抗告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展犯如附表所示之壹佰零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03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者,均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以
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暨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
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
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
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
,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
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
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03罪,先後經法院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54、編號56至66之
罪分別曾經法院定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又本
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3罪,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
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另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0、23至2
4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1至22
、67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
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規定之限
制,則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
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
書之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並據受
刑人予以函覆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意見陳述書、刑事陳報狀可稽,是本院已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
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
加計總和(外部界限為有期徒刑30年)。本院審酌受刑人犯
各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除編號1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編號23至24為私行拘禁罪以外,其餘分別為重利罪
、幫助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均非侵害
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於定執行刑時
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再考量此部分與前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私行拘禁罪之罪質、犯罪型態及手段均迥異
,復參酌受刑人以書面希望法院從輕定刑、所陳報犯罪動機
暨家庭狀況、母親身體狀況欠佳(檢附診斷證明書)、懇求
給予自新機會等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
就附表編號1至103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諭知;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如已執行完畢,該
部分與所犯附表其餘未執行完畢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
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均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2月12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521號 109年10月14日 同左 109年12月18日 2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月間 高雄地院107 年度簡字第 4253 號 108年9月27日 同左 110年1月6日 3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間至000年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間至000年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9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9、1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1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10、11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2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10、11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3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4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7月17日至同年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5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7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6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9月5日至同年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7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8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00年0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9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1月8日至同年00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0 重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10、11月間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6月30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 110年3月16日 同左 110年4月14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6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3 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月6日至同年月7日 高雄地院110 年度簡字第3638號 110年12月10日 同左 111年1月19日 24 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2月3日19時許至同年月5日14時許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3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第122號 110年12月24日 同左 111年1月26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11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111年2月11日 同左 111年3月16日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6月23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1年1月25日 同左 111年3月18日 4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6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6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7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號、第39號 111年3月22日 同左 111年5月4日 4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7日至同年月8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9月28日 5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2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9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10月7日 5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7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5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12月14日 同左 112年1月13日 6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3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112年9月6日 同左 112年10月12日 6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5月25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1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7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備註: 1.編號1至54部分,前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嗣經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1年度抗字第248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460號裁定駁回抗告、再抗告而確定。 2.編號56至66部分,曾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3.編號2至20部分,聲請意旨誤載為不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如前。
KSHM-113-抗-387-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