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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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聲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1號 聲 明 人 陳穆寬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 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陳穆寬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11號判決, 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 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5

TPSM-113-台聲-271-20241205-1

台聲
最高法院

誣告聲請移轉管轄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聲 明 人 巢光明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移轉管轄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7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 聲請或再為抗告。本件聲明人巢光明因誣告聲請移轉管轄案件, 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則聲明人復 提出刑事「聲明不服裁定狀」向本院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 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05

TPSM-113-台聲-264-20241205-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6號 聲 明 人 游富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7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10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富清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就有期徒刑 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 起抗告,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後,復具(聲明異議聲請)狀聲明 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4

TPSM-113-台聲-256-20241204-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9號 聲 明 人 李永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12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 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 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04

TPSM-113-台聲-259-20241204-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8號 聲 明 人 即 聲請 人 鍾權亮 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3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 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鍾權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 刑事聲明異議,暨刑事聲請數罪併罰暨重定應執行刑」狀,聲明 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8

TPSM-113-台聲-258-20241128-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聲 明 人 李東凱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0月30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07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 ,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8

TPSM-113-台聲-253-20241128-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 明 人 吳偉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 院113年10月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38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偉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61號駁回 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3 年度台抗字第1738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最高法院 刑事裁定」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 至其所指聲請憲法審查一事,應自行依法定程序為之,且此不屬 本院之職權,附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8

TPSM-113-台聲-252-20241128-1

台聲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1號 聲 明 人 吳明利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6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明利因傷害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無理 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8

TPSM-113-台聲-261-20241128-1

台聲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明 人 李世明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76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明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 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請異議狀」),殊為 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8

TPSM-113-台聲-254-20241128-1

台聲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1號 聲 明 人 林文生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15號),聲明不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文生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 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 刑事申明異議抗告書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7

TPSM-113-台聲-251-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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