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1號
聲 明 人 陳穆寬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
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陳穆寬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11號判決,
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
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TPSM-113-台聲-27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