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劉秋雄 住○○市○鎮區○○○街0巷0號2樓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麗慧、賴怡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債 權 人 劉宇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列載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載之更
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
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件:更生方案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8,287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3,559,903 5.清償總金額: 596,664 6.清償比例: 16.7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聯邦商業銀行 1,866 2 華南商業銀行 265 3 遠東商業銀行 1,178 4 永豐商業銀行 807 5 玉山商業銀行 684 6 元大資產公司 1,065 7 安泰商業銀行 2,188 8 劉宇豪 234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TYDV-113-司執消債更-146-2025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