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70號
原 告 王寶貴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安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7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78,7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TNDV-113-家補-270-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