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祥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42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祥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2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為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
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
同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前揭經列管刀械
,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以111年度偵字第42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
扣案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
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27日桃警保字第11
10007192號函寄所檢附刀械檢驗工作紀錄照片1紙在卷足憑
,核屬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PCDM-114-單禁沒-185-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