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張映程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黃順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張映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順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3 年10月2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 年度交易字第
225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
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NTDM-113-交附民-59-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