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季勲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
字第10736 號、第11811 號、第12313 號、第13326 號、第1340
1 號、第15271 號)及移送併辦(同署112 年度偵字第16119 號
、第17064 號;113 年度偵字第868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745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季勳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李季勲可預見如任意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
,有遭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的可能,竟為圖提供帳戶之報酬而基
於即使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
犯意,於民國112 年5 月21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
0000號空軍一號總站,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
行帳號000000002943號帳戶(以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定收件
人為「黃韻真」),並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告知該成員上
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轉帳時所用之OPT 密碼,李
季勳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車馬費」。嗣該
詐欺集團人員(不能證明該集團成員之人數為三人以上,亦
不能證明李季勳知悉對方為三人以上所組成之集團)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於附表
一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日、時,以同附表、編號所示方法,
向同附表、編號所示之王美卿、趙鴻志、彭清廉、蔡宏進、
張芬華、葉坤城、洪熾賢、林宇萱、曾通茂、李承達、蔡承
融、左才揚、陳信宏、楊淑英等14人(以下稱王美卿等14人
)詐騙,致王美卿等14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日、時,依指示匯款至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帳戶
,並旋即遭轉出一空。嗣王美卿等14人察覺有異後報警循線
查獲。
二、證據名稱:詳見本判決附表二。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
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
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
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
「刑」者,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
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
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同法第35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
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
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
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
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其屬「總
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
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
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
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
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
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但近來審判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
,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
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
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
。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
,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
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
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
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
束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
見解。
2.茲查113 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之
洗錢防制法第2 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 億元者,
同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5 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1 項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 百萬
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
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 年,輕於舊法之最重
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至於11
3 年8 月2 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 項雖規
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
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
僅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法定刑」不受影響。現行有關「宣告刑」限制之刑罰
規範,另可參見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
刑。」該所謂「...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
之刑。」即學理上所稱「輕罪最輕本刑之封鎖作用」,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即「輕罪最重本刑之
封鎖作用」,二者均屬「總則」性質,並未變更原有犯罪
類型,尚不得執為衡量「法定刑」輕重之依據。因此,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規定
,自不能變更本件依「法定刑」比較而應適用新法一般洗
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論罪:
核被告李季勳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113
年7 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幫助洗錢
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且侵害多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一罪。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以下簡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6119 號
、第17064 號及113 年度偵字第8683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
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
中113 年度偵字第868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部分與起訴書附
表編號1 至編號5所示被害人被騙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於112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該次修正,
將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
應減刑之規定,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方能減刑。嗣於113 年7 月31日洗錢防制法又修正公布,
於同年8 月2 日生效施行,前開112 年6 月14日修正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再次修正並移列為同
法第23條第3 項,其修正後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綜合比較兩次法律修正前、
後規定,112 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 項減刑規定,及113 年8 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洗
錢防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均係限縮自白減刑之適用
範圍,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否認犯罪(見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以下稱屏東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10736 號卷第26
頁之被告筆錄),是被告行為後之歷次修正規定,均未更
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即112 年6 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 項減刑規定。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不諱(
見本院卷第63頁、第151 頁、第240 頁),爰依112 年6
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因其同時有兩項減刑事由而遞減之。
㈤量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得提供帳戶之
報酬(被告陳稱對方承諾每週可獲報酬8,000元,另有取
得寄送帳戶之車馬費3,000 元,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
分局恆警偵字第1138001221號卷第40頁及屏東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10736 號卷第24頁之被告筆錄),而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將自己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轉帳時所用之OPT 密碼交
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的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完成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並
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危害交易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所
為實非可取。又其提供之金融帳戶雖僅1 個,但被騙匯款
至該帳戶之被害人共14名,受騙金額合計743 萬1,800 元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程度亦非輕微。
㈡又本件係被告首次因提供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
具而遭起訴之犯行,之前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此
觀卷附被告之前案紀錄表記載即明。又其並非中低收入戶
(見本院卷第63頁筆錄),案發時之職業為土木工程技師
(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恆警偵字第1138001221號
卷第32頁之被告筆錄職業欄),非因生活困頓所迫而犯罪
,犯行並無可憫之處。其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於審理
中已改口坦承犯行不諱,並於本院審理中承諾分期賠償被
害人張芬華之部分損失共30萬元而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
87、88頁之本院調解筆錄);承諾分期賠償被害人左才揚
之部分損失共6 萬元而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91頁之和解
書);已賠償被害人葉坤城之部分損失2 萬元而達成和解
(見本院卷第133 頁之和解書);已賠償被害人曾通茂之
部分損失2 萬元而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73 頁之和解書
);已賠償被害人蔡承融之部分損失2 萬2 千元而達成和
解(見本院卷第177 頁之和解書);承諾分期賠償被害人
蔡宏進之部分損失共10萬元而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21
頁之和解書),其餘8 名被害人則仍未能和解或賠償,具
狀或到庭被害人陳述之意見,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收入(見本院卷第153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及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受徒刑及罰金
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規定已於113 年7 月31日修正施行,同年0 月0 日生效,
因此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而按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犯第19
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
優先適用,然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
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
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
之必要。
㈡查本件詐欺正犯藉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隱匿詐騙贓款
之去向,其贓款為被告於本案所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
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然被告供稱其僅獲得提供帳戶之「車馬費
」3,000元,有如前述。且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證
被告獲得3,000元以外之犯罪報酬,且被告已與被害人中之6
人和解,已賠償或承諾分期賠償被害人之部分損失,故如對
被告沒收詐騙正犯全部詐得後隱匿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只就上開3,000元之犯罪
所得部分宣告沒收,其餘正犯之犯罪所得部分,則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書、余彬誠移送併辦
,檢察官張鈺帛、林宜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113 年7 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被騙經過 1 王美卿 (提告) 112年5月24日19時53分、20時14分、20時16分、20時17分 2萬元、1萬元、1萬元 、1萬元 (共5 萬元) 112 年某日起,詐欺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王美卿佯稱:依指示投資股市即可獲利云云,致王美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 2 趙鴻志 (提告) 112年5月25日16時20分(實際入帳時間:112年5月26日11時33分) 10萬元 112 年3 月25日起,詐欺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趙鴻志佯稱:依指示投資股市即可獲利云云 ,致趙鴻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3 彭清廉 (提告) 112年6月1日12時9分(實際入帳時間:同日14時52分) 24萬800元 112 年3 月8 日起,詐欺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彭清廉佯稱:依指示投資股市即可獲利云云 ,致彭清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4 蔡宏進 (提告) 112年6月2日9時40分(實際入帳時間:同日10時30分) 21萬1,000 元 112 年4 月15日起,詐欺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蔡宏進佯稱:依指示投資股市即可獲利云云 ,致蔡宏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 5 張芬華 112年6月2日10時19分(實際入帳時間:同日10時44分) 100萬元 000 年0 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張芬華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致張芬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 6 葉坤城 (提告) 112年6月2日12時58分(實際入帳時間:同日13時11分) 6萬元 112 年4 月2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葉坤城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葉坤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7 洪熾賢 (提告) 112年5月24日14時45分、同年5月29日16時5分、同年5月30日14時36分 30萬元、 230萬元、 240萬元 (共500萬元 ) 112年5月1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洪熾賢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洪熾賢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至上開帳戶 8 林宇萱 (提告) 112年5月24日19時48分、19時52分、同年5月25日15時25分 5萬元、 5萬元、 20萬元 (共30萬元) 112年3月2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林宇萱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宇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至上開帳戶。 9 曾通茂 (提告) 112年5月25日 10時23分 3萬元 112年5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曾通茂佯稱:依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曾通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帳戶。 10 李承達 112年6月2日10時2分、10時4分 5萬元、 5萬元 (共10萬元) 112年4月7日起,詐欺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李承達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承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轉帳至上開帳戶。 11 蔡承融 (提告) 112年6月2日10時42分 4萬元 112年5月3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蔡承融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承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帳戶。 12 左才揚 112年6月2日13時44分 10萬元 112年4月1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才揚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左才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13 陳信宏 (提告) 112年6月2日9時22分 15萬元 112 年5 月29日起,詐欺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陳信宏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致陳信宏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14 楊淑英 (提告) 112年6月2日10時24分 5萬元 000年0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楊淑英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淑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以下案卷名稱皆為簡稱,原名見附表三之對照表) 1 李季勳之陳述 警3622卷第3-6頁、警3622卷第7頁(同警1500卷第29頁,警4200卷第75頁)、警1002卷第5-8頁、警4234卷第3-7頁、警1500卷第3-7頁、警3591卷第3-5頁、偵10736卷第23-26頁、警5300卷第3-5頁、警4400卷第9-19頁(同警1221卷第32-43頁)、警4200卷第1-4、頁本院卷第61-64頁。 2 王美卿之陳述 警3591卷第11-13頁(同警1221卷第68-70) 3 趙鴻志之陳述 警1500卷第53-55(同警1221卷第120頁) 4 彭清廉之陳述 警4234卷第15-18頁(同警1221卷第137頁) 5 蔡宏進之陳述 警3622卷第29-33頁(同警1221卷第290頁) 6 張芬華之陳述 警1002卷第9-11頁(同警1221卷第318頁) 7 葉坤城之陳述 警5300卷第17-19頁 8 洪熾賢之陳述 警4400卷第45-47頁(同警4200卷第11-13頁) 9 林宇萱之陳述 警4400卷第127-131頁 10 曾通茂之陳述 警4400卷第61-65頁 11 李承達之陳述 警4400卷第150-151頁 12 蔡承融之陳述 警4400卷第112-116頁 13 左才揚之陳述 警4400卷第92-94頁 14 陳信宏之陳述 警1221卷第168頁 15 楊淑英之陳述 警1221卷第267-269頁 1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陳報單 警1500卷第21頁(同警4200卷第67頁) 1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00卷第23頁(同警4200卷第69頁) 1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00卷第25頁(同警3591卷第9頁,警5300卷第50頁,警4200卷第7、71頁)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00卷第27頁(同警4200卷第73頁) 20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警4400卷第21-25頁(同警1500卷第21頁、警4200卷第77頁) 21 李季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3622卷第89-175頁,警5300卷第43-48頁,警1500卷第23-43頁,警4200卷第79-89頁,警4400卷第36-41頁,警1221卷第57-62頁 22 李季勲提供之單據 警5300卷第49頁 23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偵10736卷第27頁 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45857號函 偵10736卷第33頁 25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2年9月1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2090116號函及所附註冊資料、交易明細 偵10736卷第53-59頁 2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20005635號函 偵10736卷第61頁 27 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結果 偵10736卷第67頁(同警4200卷第57頁) 28 王美卿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警3591卷第15頁 29 王美卿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 警3591卷第17-19頁 30 王美卿之投資契約書 警3591卷第16-24頁 31 王美卿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3591卷第28-61頁(同警1221卷第85-118頁) 32 王美卿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3591卷第71頁、警1221卷第71、74、76頁、第82-84頁 33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3385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3591卷第63-69頁 34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6886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1500卷第9-19頁 35 趙鴻志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影本 警1500卷第57頁 36 趙鴻志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警1500卷第59頁 37 趙鴻志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1500卷第63頁(同警1221卷第135頁) 38 趙鴻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00卷第65-77頁(同警1221卷第124、127、129頁、第132-134頁) 39 彭清廉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4234卷第21-33頁(同警1221卷第156-162) 40 彭清廉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警4234卷第41(同警1221卷第148頁) 41 彭清廉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警4234卷第43-45頁(同警1221卷第149-150頁) 42 彭清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234卷第63-69頁、第89-91頁(同警1221卷第141頁、第145-147頁) 43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2236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4234卷第49-60頁 44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107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3622卷第37-45頁 45 蔡宏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3622卷第53、85頁(同警1221卷第293、296、301、303、305頁) 46 蔡宏進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警3622卷第63頁(同警1221卷第302頁) 47 蔡宏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3622卷第65-83頁(同警1221卷第306-316頁) 48 蔡宏進112年11月16日陳報狀 本院卷第43頁 49 張芬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002卷第13-17頁、第25-27頁(同警1221卷第320、324、326、328、330頁) 50 張芬華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警1002卷第39頁(同警1221卷第327頁) 51 張芬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1002卷第41-105頁(同警1221卷第331-364頁) 52 張芬華與李季勳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號調解筆錄 本院卷第87頁 53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7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1002卷第109-120頁 54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36396號函及所附網銀I第登入資料 警1002卷第123-127頁 5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0日遠銀詢字第112000493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1002卷第129-141頁 56 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1002卷第143-161頁 57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20620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5300卷第6-14頁 58 葉坤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300卷第20-22頁、第41-42頁 59 葉坤城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警5300卷第29頁 60 葉坤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5300卷第35-40頁 61 洪熾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00卷第48-58頁(同警4200卷第9、19、21、29頁) 62 洪熾賢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 警4400卷第59頁(同警4200卷第15頁) 63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985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4200卷第41-55頁 64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2577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4400卷第26-35頁 65 林宇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00卷第132頁、第135-137頁、140-141頁 66 林宇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4400卷第142頁、第144-146頁 67 林宇萱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400卷第143頁 68 林宇萱之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警4400卷第147頁 69 林宇萱之匯款單翻拍照片 警4400卷第148頁 70 曾通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00卷第66、71頁 71 曾通茂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警4400卷第73-75頁 72 曾通茂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警4400卷第76頁 73 曾通茂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4400卷第77-91頁 74 李承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00卷第152、157、159頁、第161-162頁 75 李承達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400卷第163-164頁 76 李承達之對話紀錄 警4400卷第165-175頁 77 蔡承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00卷第117、121、122頁、第125-126頁 78 左才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00卷第95頁、第99-101頁、第105-106頁 79 左才揚之匯款單翻拍照片 警4400卷第102頁 80 左才揚之對話紀錄截圖 警4400卷第107-110頁 81 左才揚與李季勳之和解書 本院卷第91頁 82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986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1221卷第44-51頁 83 李季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警1221卷第52-56頁 84 陳信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221卷第170頁、第174-176頁、第181-183頁 85 陳信宏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警1221卷第177-178頁 86 陳信宏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警1221卷第184-264頁 87 楊淑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221卷第270頁、第274-279頁 88 楊淑英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警1221卷第281-288頁 89 李季勳之刑事認罪暨懇請從輕發落狀 本院卷第49頁 90 本院112年12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 本院卷第71頁 91 李季勳113年2月6日刑事陳報狀 本院卷第83頁 92 李季勳113年4月9日刑事陳報狀 本院卷第89頁
附表三
編號 案卷簡稱 案卷全稱 1 警3622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163622號卷 2 警4200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4214200號卷 3 警3591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763591號卷 4 警1500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361500號卷 5 警4234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24234號卷 6 警1002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281002號卷 7 警5300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恆警偵字第11231585300號卷 8 警4400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恆警偵字第11231754400號卷 9 警1221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恆警偵字第1138001221號卷 10 偵1073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36號卷
PTDM-113-金簡-426-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