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正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正責付於謝耀飛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
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定有
明文。
二、被告謝文正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其所涉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其無固定居所,羈押前暫居同學家且無工作,有相
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又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本案所犯
有隨機殺人之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本案犯行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於同年9月16日裁
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被告雖於113年11月4日因「左腦梗性
塞腦中風併出血」,經急診戒護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
蓮慈濟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治療,然本院於確認被告病況有無
復原可能,及查明被告有無家屬可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或受
責付前,仍予以被告延長羈押,可藉由看守所對被告戒護就
醫給予被告病況較佳之治療,爰於同年11月12日裁定被告自
同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不禁止接見通信、授受書
籍及物件。惟被告之子謝耀飛已於同年11月15日到庭表示願
意受本院責付被告,並已於同日辦理責付程序完畢,有本院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前開被告自同年11月16日延長羈押之裁定
,業經本院於同年11月15日撤銷,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HLDM-113-原訴-23-20241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