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育辛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羅笠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育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
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
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11
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113年消債聲免字第17號案卷查明
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TPDV-113-消債聲-95-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