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
27號、第26184號、第33357號、第34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茲因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罪
數」容有未相符合之處,而有就本案「罪數」部分重行調查
證據並告知被告之必要,為確定本案應論罪科刑之事實及法
律適用之正確性,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TCDM-113-易-2937-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