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被 告 楊忠誠
楊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0,
433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
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53,543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91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830,433元 113年3月24日 (120/365) 3.575% 21,514元 113年7月21日 違約金 1,830,433元 113年4月24日 (89/365) 0.3575% 1,596元 113年7月21日 總計:1,830,433元+21,514元+1,596元=1,853,543元
HLDV-113-補-224-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