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4行至第15行所載
「以此三方詐騙方式取得扣除手續費用後,價值新臺幣(下
同)1,500元遊戲點數」,更正為「以此三方詐騙方式詐得
免付價值1,500元遊戲點數價金及其手續費,共計1,985元之
不法利益」;證據部分增列「Instagram使用資料及IP位置
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甲○○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遊戲點數,原應自行匯款
價金至本案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
之犯意,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提供遊戲代抽服務之不
實訊息,致告訴人張耀文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1,985
元至本案帳戶,被告以此方式詐得免付遊戲點數價金及手續
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等之
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本次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僅
因一時貪念,而為本案詐欺得利犯行,所為實不足取。然慮
及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金額非多,本案犯罪造成之損害不大
;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併衡酌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
度,現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之諭知: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本案被告以上開三角詐欺之方式,將其向告訴人詐得之1,985
元,由告訴人以匯款方式直接支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
家,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得價值1,500元之遊戲
點數,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已取得其出售給被告遊戲
點數之1,985元價金(含手續費),所受損害已獲填補,而
該筆1,985元乃被告詐欺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因被告指示告
訴人交付,其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給付遊戲點數價金
之債務因此免除,而被告對告訴人並未賠償或支付分文,仍
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是以,就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98
5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履股
113年度偵字第11182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
12年6月25日14時前之某時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
)以暱稱shiba996o號帳號,刊登表示可代抽手機遊戲傳說對
決之角色造型之訊息,並成立社群網站Discord群組「柴犬
俱樂部/傳說對決」邀不特定人加入群組以聯繫支付費用委
由甲○○代抽服務。又甲○○前以買家身分之身分向不詳網路賣
家購買遊戲點數,賣家並提供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給甲○○匯款。嗣於112年6月2
5日14時許,張耀文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上網,瀏覽
到上開訊息陷於錯誤,即聯繫甲○○加入上開Discord群組,委
請甲○○代抽上開遊戲之造型,並於112年6月25日15時30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1985元至甲○○指
定之本案帳戶內,然甲○○並未登入張耀文之傳說對決遊戲帳
戶代抽角色造型,甲○○即以此三方詐騙方式取得扣除手續費
用後,價值1500元遊戲點數。嗣張耀文未依約定取得遊戲角
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耀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張耀文於警詢中之指訴。(三)告訴人提出之網
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1張。(四)告訴人提供之被告之YouTu
be帳號首頁擷圖1張、IG帳號首頁擷圖1張、Discord群組「
柴犬俱樂部/傳說對決」帳號首頁擷圖1張及對話紀錄擷圖數
張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TCDM-113-中簡-1569-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