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35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淯因犯2次強制猥褻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聲請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
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數罪時間、地點、被害
人均有所不同等情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0日 112年0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802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6月06日 113年08月20日 備註
CYDM-113-聲-981-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