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233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 實
一、甲○○係嘉義市○區○○街00號之1「東隆王朝」公寓大廈管理服
務人員,而代號BM000-A113033號(名籍詳卷,下稱甲女)
係住戶,詎甲○○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2
日21時許,在前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台旁,未徵得甲女同意
,違反甲女之意願,徒手拉住甲女左手,撫摸其腹部,往上
撫摸至右胸乳房下緣,觸碰到甲女乳房約3至4秒,甲女喝斥
「你怎麼亂摸」一語後,竟接續徒手拍打甲女臀部,以此方
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
二、案經甲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一)被告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
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之指訴;(三)光
碟1片、監視器錄影截圖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
,兼衡與被害人調解成立,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經降低,暨被
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述同意予被告自新、緩刑機會等語,
末斟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良好(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生活狀況(無業、須扶養父母)、智識程度(高中
畢業),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斟
酌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述同意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宣告緩刑3年,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
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酌命被告於判決確
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4條、第41條第1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CYDM-113-侵訴-35-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