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
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
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
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間出生之女性,參
考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
112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
月×00年=0,0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PTDV-114-家補-20-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