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雲
選任辯護人 王永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030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1
年訴字第86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詩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共六罪,各處如附表「主文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㈠王詩雲係中華民國境內具有薪資、利息等所得,依法應課徵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詎其為能減少自身應繳納之
稅賦,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
,在不詳時間、地點,分別利用自己先前經手或取得該等機
構之各該單據,以如附表「變造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變造
附表所示之各該收據,並分別於民國102年度至106年度、10
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103年至107年、109年之綜
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將附表各該收據所示捐贈或醫療支
出金額,登載於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用以作
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後,作為申報附件,而持以
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報以行使,藉此詐術各逃漏
如附表「逃漏稅金額」欄所示之稅捐,而足以生損害於「開
立收據人」欄所示之機構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㈡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王詩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素秋、賴秋蓮(法號「釋道塵」)、張文芃(法號「釋道
內」)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1年9月29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
第1110130271號函暨所附被告102至106年度及108年度綜合
所得稅相關資料。
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2年3月27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
第1121049711號函暨所附被告102至106年度及108年度繳納
綜合所得稅之信用卡相關資料。
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元銀字第112000769
5號函暨所附信用卡帳單明細。
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陳報狀暨所附信
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
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台新總作文字
第1120016111號函暨所附信用卡帳單(含刷卡及繳款紀錄)
。
㈧102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國瑞牙醫診所102年2月9日、12月19日醫藥費收據各1張
、國瑞牙醫診所110年1月4日回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
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
計算表(兼代移案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提供被告
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之國瑞牙醫診所收據原本翻
拍照片2張。
㈨103年度:103年度綜合所得税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宇昇牙醫診所103年6月23日、國瑞牙醫診所103年10月2
7日收據各1紙、宇昇牙醫診所說明書、國瑞牙醫診所110年1
月4日回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提供被告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
稅時檢附之國瑞牙醫診所收據原本翻拍照片1張。
㈩104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林儀文婦產科104年4月26日收據、林儀文婦產科104年4
月26日原始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
案單)。
105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台灣金山財神廟慈善會105年10月30日捐贈收據、台灣
金山財神廟慈善會105年10月30日原始捐贈收據、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
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
106年度:中華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草山甘
仔打擊樂團106年4月25日收據、草山甘仔打擊樂團106年4月
25日原始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
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
單)。
108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承天襌寺108年6月12日、6月18日感謝狀2紙、雲林縣私
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0日收據各1紙、財團法人新北
市承天襌寺 109年12月30日承字第109123001號函暨108年6
月12日及108年6月18日原始收據、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長愛
家園育幼院109年12月11日長愛字第1091214號函暨108年9月
20日原始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
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
單)、證人楊素秋庭呈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
0日捐款收據存根聯彩色影本及本院翻拍照片各1張、證人楊
素秋庭呈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0日轉帳傳票
供翻拍照片1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提供被告申報1
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之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
年9月20日收據原本、承天襌寺(農曆)108年6月12日、6月18
日感謝狀原本照片共3張、承天襌寺112年10月26日承寺字第
0000000-0號、112年12月1日承寺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
之108年7月(農曆6月)義工出席表、義工名冊光碟、農曆國
曆對照表。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41條第1項)則規定「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應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
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上
開變造附表所示之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行使變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於102
年度至106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各基於單
一犯罪計畫,同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為想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行使變
造私文書罪處斷;又本案被告於102年度至106年度、108年
度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為減少各年度自己應繳納之稅賦
,於不同年度分別持附表所示各該變造之私文書向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行使,顯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自應分
論併罰。至於起訴意旨認被告就102、103年度改寫國瑞牙醫
診所收據內容係屬偽造乙節,但查,該些收據並未經國瑞牙
醫診所認屬他人偽造之收據,復卷內查無證據證明該收據為
被告所偽造,應認係被告取得該些收據後,再行以附表「變
造方式」欄所示方式變造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惟此僅
屬行為手段之變更,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
義務人,本應誠實報稅,竟為減免自己上開各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之稅賦,乃變造附表所示之各該私文書,並持之向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報以行使,而逃漏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稅捐,當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機構、團體及
上開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其行為自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補繳應納之所得稅捐並接
受裁罰,此據被告陳述明確(本院訴字卷第234頁),並有
前揭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在卷可憑,堪信
被告尚有悔意,考諸其前未有任何論罪科刑暨執行記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憑參,其素行良好,兼
衡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第235
頁)等一切具體情狀,認應各量處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且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
如前述,堪認其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固
非可取,惟審酌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復已補繳應納之所得
稅捐並接受裁罰,堪信被告已深切反省其所為,信被告經此
偵審程序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
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宣告沒收
㈠查本案被告行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變造私文書,各獲有附表
各編號「逃漏稅金額」欄所示之不法利益,當已取得短納該
等稅額之消極利益,惟業由被告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重新核
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完畢,已如前述,當已剝奪被告該等短納
稅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變造所生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該文書,既均已由
被告於各該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分別持之向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板橋分局行使,當已非被告所有,是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開立收據人 原收據編號 原收據金額 變造方式 申報扣除額年度 逃漏稅金額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國瑞牙醫診所 GR0438 (無變造前收據可供確認) 日期欄改寫為「102年2月9日」、費用合計金額欄改寫為「貳拾壹萬元」 102年 72,000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GR0091 (無變造前收據可供確認) 日期欄改寫為「102年12月19日」、費用合計金額欄改寫為「壹拾伍萬元」 3 國瑞牙醫診所 GR0092 (無變造前收據可供確認) 日期欄改寫為「103年10月27日」、費用合計金額欄改寫為「壹拾叄萬元」 103年 106,000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宇昇牙醫診所 (開立給王文魁) 103年6月23日,無編號 25,000元 單價欄改寫為「85000」、總價欄改寫為「425,000」 5 林儀文婦產科 104年4月26日,無編號 5,800元 總價欄改寫為「25,800」、合計欄改寫為「貳萬伍仟捌佰元」 104年 2,839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台灣金山財神廟慈善會 105年10月30日,A358906 1,000元 合計欄改寫為「100000元」 105年 16,938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草山柑仔打擊樂團 106年4月25日,收字第NO.5號 1,000元 金額欄改寫為「叄拾伍萬壹仟元」 106年 54,949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承天禪寺 108年6月12日,033763A 600元 金額欄改寫為「拾萬捌仟陸佰元」 108年 64,047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8年6月18日,034055A 100元 金額欄改寫為「拾萬伍仟壹佰元」 10 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 108年9月20日,001997 100元 金額欄改寫為「貳拾伍萬陸仟壹佰元」
(以下空白)
PCDM-113-簡-1026-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