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
金訴緝字第37號
第38號
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英銓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英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3906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56號、第85
7號、第85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906號、第143
34號、偵緝字第2583號、第258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75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公訴檢察官陳稱另有追加起訴
事項,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PCDM-113-金訴緝-38-20241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