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曾世鎰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世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刑
保字第28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萬元,由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而未
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完整矯正簡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拘票、
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
四、另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
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院卷9-
30頁),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TYDM-114-聲-389-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