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
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請檢附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影本。
三、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