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64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陳琮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3年度聲字第1885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聲請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即受刑人陳琮文(下稱抗告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24號判決,其主文就抗告人所犯強制罪二罪
,各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然
今收到本件原審裁定,則定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較原
本多了兩個月,爰抗告請求從輕定刑等語。
二、適用規範之說明: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有明
文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
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
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本件抗告人因犯附表所示3罪,各經判決確定,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符合前開規定而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經函詢抗告人之意見
而據以書面陳明:懇請給予易科罰金,讓被告在外照顧家人
,並好好改過自新等語(原審卷第27頁),認為檢察官聲請
為正當,並衡酌附表編號2、3之犯罪時間間隔僅相隔1日、
與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間隔約1年,附表編號2、3所犯均為
強制罪、附表編號1所犯則為傷害罪,罪質類型及法益侵害
性有所不同,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
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並考量
附表編號2、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之內部界限
,及考量抗告人前開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所犯附表編
號1至編號3所示三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說明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刑,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
執行時扣除前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等旨。經
核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
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
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並無不合。茲抗告意旨指稱原判決就兩罪所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8月,卻經本件原審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云云,顯係對本件定應執行標的之範圍有所誤解,即未注意
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所包含之數罪除附表編號2、3所示以外,
尚有附表編號1即抗告人此前所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並已執行完畢之刑,是其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顯有
未合,無從採取。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
各刑定應執行之刑,既無不合。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而提起
抗告,請求予以撤銷,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1號 110年6月7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已執畢 2 強制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4號 113年7月17日 同左 113年8月21日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3 強制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4號 113年7月17日 同左 113年8月21日
KSHM-113-抗-464-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