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怡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1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
利息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迄日 (民國年月日) 計算方式 1 21,051元 陳怡珊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SCDV-113-司促-11778-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