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9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陸玖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盛(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69公克),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
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3年9月6日釋放,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觀察勒
戒程序效力所及,業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
第2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3569公克),經送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該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627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
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DM-113-單禁沒-739-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