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琮洋
被 告 林雨瑄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林韋如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1963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
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9,9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11元 1 利息 6,811元 98年7月15日 104年8月31日 (6+48/366) 20% 8,351.85元 2 利息 6,811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3日 (8+307/366) 15% 9,030.16元 小計 17,382.01元 18,744元 1 利息 18,744元 98年6月15日 110年7月19日 (12+35/365) 18.25% 41,377.38元 2 利息 18,744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7月3日 (2+350/366) 16% 8,866.01元 3 違約金 18,744元 98年7月16日 99年1月15日 (184/365) 1.6% 151.18元 4 違約金 18,744元 99年7月16日 110年7月19日 (11+4/365) 3.2% 6,604.46元 小計 56,999.03元 合計 99,936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TCEV-113-中補-3405-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