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878號
抗 告 人 曾俊虎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08
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曾俊虎不服原審113年度聲字第760號駁回其聲明
異議之裁定,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並未敘述其抗告理由
,僅載明「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
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
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囑託抗告
人所在監獄長官代為送達,並於同年10月21日由抗告人親自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抗告人於本院未裁
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TPSM-113-台抗-1878-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