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彥綸
上列被告因犯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就
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YDM-113-交訴-6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