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代 理 人 曾怡靜律師
相 對 人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
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二造應負擔訴
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80,101元,於第一審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70訴訟費
用;第二審訴訟費用35,952元,於第二審裁判確定相對人應
負擔百分之60訴訟費用,共計77,642元。為此依法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的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計算書、收據等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卷宗及
歷審卷宗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
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聲
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
年度上字第2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6
,餘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
㈡、聲請人於111年10月3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於113年
3月8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18元,於113年6月6日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35,952元。
㈢、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982,988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80,101元【計算式:71,983+8,118=80,101】,聲請人就其中2,314,766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餘5,668,222元部分於第一審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按比例為56,875元【計算式:80,101×5,668,222÷7,982,988≒56,875】,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即39,813元【計算式:56,875×70÷100≒39,813】。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3,226元【計算式:80,101-56,875=23,226】及第二審訴訟費用35,952元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6即35,507元【計算式:(23,226+35,952)×6÷10≒35,507】。
㈣、據上,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5,32
0元【計算式:39,813+35,507=75,320】,並依上開規定,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TNDV-113-司聲-699-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