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參 加 人 陳玟潔
黃郁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富百企業行與被上訴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給
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富百企業行與被上訴人聖達實業有限公
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ULDV-113-簡上-26-20241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