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禾
選任辯護人 陳心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93號、第43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代號AB000-Z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AB000-Z000
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民國00年00月生,下稱甲○)
,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使未滿18歲之
人為性交易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在不特定網路
交友平台(甜心花園網、甜心包養網、iSugar、85乾爹網)等
網站申設帳號,由乙○○於不詳之時間、地點與如附表所示之
男客聯繫,並談妥性交易之時間、地點、價格後,再由乙○○
連繫甲○,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如附表所示之男
客以將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並於性交後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性交易價格予甲○,以此方式與甲○為性交易
,嗣後由甲○前往乙○○住家將上開性交易費用之40%交予乙○○
抽成。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
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
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
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
無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
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警詢(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43102號卷【下稱偵43102卷】第39至48、465至480、481至4
85、487至491、511至51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2493號卷【下稱偵12493卷】第137至141頁、本院卷
第63至71、85至9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傅琮詠
、廖泓斌、管孝萱、邱逸豪、柯馮傑、陳俊良、黃鉦庭、李
碩修、陳琦昌、林語堂、簡義洺於警詢、偵訊、證人朱泓宇
、許文益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證人甲○部分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729號卷【下稱他卷】第143至146
、229至230、231至232、237至239、243至244頁、偵43102
卷第163至183、185至188、493至497、503至506、155至161
頁;證人傅琮詠部分見偵43102卷第65至71、73至75、535至
538頁;證人廖泓斌部分見偵43102卷第77至83、545至547頁
;證人管孝萱部分見偵43102卷第85至90、91至93、531至53
3頁;證人邱逸豪部分見偵43102卷第95至100、551至553頁
;證人柯馮傑部分見偵43102卷第101至106、555至557頁;
證人陳俊良部分見偵43102卷第107至112、525至528頁;證
人黃鉦庭部分見偵43102卷第113至118、567至269頁;證人
李碩修部分見偵43102卷第125至130、541至543頁;證人陳
琦昌部分見偵12493卷第43至48頁、偵43102卷第131至136、
573至576頁;證人林語堂部分見偵43102卷第145至154、561
至565頁;證人簡義洺部分見偵43102卷第137至143、519至5
21頁;證人朱泓宇部分見他卷第43至44頁;證人許文益部分
見偵43102卷第119至12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偵查報告暨被告租屋處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房屋
租賃契約書擷圖、被告使用機車照片、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
錄擷圖(見他卷第7至29頁)、告訴人指認被告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見他卷第39至42頁)、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單(見
他卷第45至4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他卷第4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見他卷第83頁)、附表所示男客之微信、LINE暱稱畫面及與
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住房資料擷圖、車行紀錄、路口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車籍資料、科技偵查平台報案紀錄、
男客照片(見他卷第147至222頁)、告訴人之真實姓名對照表
(見他卷證物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偵
辦「AB000-Z00000000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嫖客
一覽表(見偵43102卷第19至25、445至463頁)、告訴人指認
男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3102卷第189至227頁)、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見偵43102卷第229至233頁)、附表所
示男客駕駛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43102卷第337、3
49、361、373、385、397、407、419、431、443頁)、員警
職務報告(見偵12493卷第15至16頁)、證人陳琦昌指認告訴
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2493卷第49至52頁)、iSu
gar網頁擷圖(見偵12493卷第75至81頁)、被告使用微信暱稱
「角落」畫面及與證人陳琦昌間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493卷
第83至99頁)、甜心花園網網頁擷圖(見偵12493卷第101至11
1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告訴人係00年00月生,於本案案發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見他卷證物袋),且被告
知悉告訴人係未滿18歲之少年而為本案犯行,業據被告自陳
在卷(見偵43102卷第512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意圖營利而
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二)被告媒介告訴人與男客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共12次,主觀上
各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犯意,而於111年10月至000年0月間之
密接期間內施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
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
斷。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
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
不可謂不重,然同為違犯本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
情節未必盡同,或有跨國性、集團性之應召站,其組織、規
模亦有大、小之分,態樣顯非可一概而論,所造成危害社會
之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
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
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
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
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固值
非難,然被告於行為時僅18歲餘,年紀尚輕,思慮未周而犯
案,復未使用強暴、脅迫或詐欺等方式使告訴人為性交易,
犯罪手段尚非極其惡劣,惡性未至無以寬貸之程度,綜觀被
告於本案犯罪情狀,被害人為告訴人1人,犯罪期間非長,
獲利非鉅,相對於具規模性、組織性之應召站藉容留、媒介
兒童及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易以賺取鉅額利潤之行為,顯然有
別,考量其客觀犯行、主觀惡性、所生危害程度,縱科以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尚
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告訴人尚屬身心發
育未臻成熟之少年,對於性與身體之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
未成熟,思慮亦未周詳,竟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告訴人甲○為
性交易,影響告訴人身心發展之健全,亦妨害社會秩序及善
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案發生時甫滿18歲
,年紀尚輕,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節、所生危害,及其
素行暨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
卷第96至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被告係以告訴人性交易價格之4成抽成乙情,業據被告自承
在卷(見本院卷第65頁),是以附表所示之性交易價格總額13
萬3,000元之4成計算,為5萬3,200元,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2條第2項、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
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男客姓名 交易時間 性交易價格(新臺幣) 交易地點 網路平台 1 傅琮詠 暱稱:Jeff 111年10月19日20時至21時許 1萬5,000元 木木行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07號房】 甜心包養網 2 廖泓斌 暱稱:Allen 111年10月22日17時至18時許 1萬元 雲平汽車旅館 (臺中市○○區○○路000號) 【222號房】 85乾爹網 3 管孝萱 暱稱:C 111年11月22日14時至15時許 1萬元 天韻汽車旅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06號房】 甜心花園網 4 邱逸豪 111年11月24日18時至19時許 1萬元 述夏汽車旅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15號房】 iSugar 5 柯馮傑 暱稱:馮傑 111年12月04日21時至22時許 9,000元 雲平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000號)【207號房】 甜心花園網 6 陳俊良 暱稱:Lucio 111年12月05日12時至13時許 1萬元 挪威森林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7號房】 甜心包養網 7 黃鉦庭 暱稱:En 111年12月06日17時至19時許 1萬2,000元 雲平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000號)【215號房】 甜心包養網 8 許文益 暱稱:春風得意 111年12月06日20時至22時許 1萬元 述夏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15號房】 甜心包養網 9 李碩修 暱稱:何苦呢 (阿關唷) 112年01月09日21時至23時許 1萬元 花木蘭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000號)【229號房】 甜心花園網 10 陳琦昌 暱稱:Elbert 112年01月15日14時至15時許 1萬元 挪威森林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2號房】 甜心花園網 11 林語堂 暱稱:TangTang 111年12月05日19時至21時許 1萬2,000元 日光高鐵精品旅館(高雄市○○區○○○路000號)【113號房】 甜心包養網 12 簡義洺 暱稱:阿義 111年12月27日23時至28日02時許 1萬5,000元 金沙灣汽車旅館(南投縣○○市○○○路000號)【823號房】 85寶貝
TCDM-112-訴-2165-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