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昭坤
代 理 人 郭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黃文玲 屏東縣檢驗中心 000-000-0000000-0 26,000元 113年9月3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