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官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琬茜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14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
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
在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
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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