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泓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泓陞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13年7月3
日」補充更正為「113年7月3日8時7分前之同年月某日某時
許」,第5行「佯稱」補充更正為「接續佯稱」,第6行「匯
款」前加上「於113年7月3日8時7分許起至同日16時6分許止
」等字;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孫邵瑋」均應
更正為「孫劭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泓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本案被告所為之詐欺行為,致告訴人孫劭瑋陷於錯誤而多次
匯款,被告主觀上係本於單一犯罪計畫,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所為之數個舉措,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管道獲取財
物,竟貪圖利益而騙取告訴人財物,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和解,且已全數賠償告訴人
所受損失,此有和解書、匯款明細在卷可參(偵卷第49、53
頁),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
金額,暨其於警詢及偵訊時所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
活及經濟狀況(警卷第11頁、偵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被告詐得之新臺幣(下同)1萬1,500元,固屬其犯罪所
得,且未扣案,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
1萬1,500元完畢,有和解書、匯款明細可佐(偵卷第49、53
頁),堪認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
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24號
被 告 呂泓陞
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已解除委任)
李文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呂泓陞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3日於交友軟體「
探探」註冊帳號暱稱「張秀琴」,並使用該帳號隨機配對其
他用戶作為詐騙對象。經該交友軟體配對孫邵瑋後,呂泓陞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佯為女性,並於配對軟體大頭貼上偽
貼年輕女性照片後與孫邵瑋交談,佯稱欠缺生活費及學費,
向孫邵瑋借款,致孫邵瑋陷於錯誤,先後匯款4筆共計新臺
幣(下同)1萬1,500元至呂泓陞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不斷拖欠還款
,孫邵瑋始發現遭詐欺而報警。
二、案經孫邵瑋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呂泓陞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孫邵瑋於警詢之指訴。
㈢呂泓陞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開戶資料及存款明細資料各1份。
㈣被告佯以「張秀琴」名義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1份。
綜上,被告詐欺犯嫌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呂泓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已歸還告訴人上
開詐得金額等情,請酌予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怡仁
HLDM-113-花原簡-17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