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俊亦
具 保 人 古采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采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古采婕因受刑人即被告林俊亦(下稱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
第00000000號)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古采
婕出具現金繳納後釋放受刑人。後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
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因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業經上訴駁回
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
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首堪認定屬實。
(二)嗣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依被告當時居所地,
分別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桃園市○○區○○街000巷0
0弄00號(戶籍地為桃園○○○○○○○○○),且未在監所,經聲
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上開地址,命受刑人應
於113年8月29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
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署)代為執行仍拘提未獲(其中桃園市○○區○○路00巷
00號居所經警查訪該址居民,皆稱受刑人目前已無居住於
該處,且未與其聯繫),又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於113年11月28日發布
通緝等情,有士林地檢署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0頁至第11
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
、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11月28日士檢迺執庚緝字第3407號
通緝書(本院卷第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第27頁至第49頁)等附卷可憑,足見聲請人業已
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
未到案執行。
(三)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古采婕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
3年8月29日到案接受執行,該追保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
保人前在前開國庫存款收款書上記載之住所即戶籍地「桃
園市○○區○○路00巷00號」一情,亦有具保人通知(本院卷
第12頁)、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3頁)、內政部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5頁)在
卷可稽,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
(四)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
在押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57頁至第
75頁)、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第79頁至第81頁)
、法院通緝記錄表(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附卷足參,
可徵受刑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SLDM-113-聲-1647-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