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佑、邱○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陳姿佑、邱○瑋
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係屬財產權訴訟,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載明被告完整姓
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未於期限內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4-家補-3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