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原 告 張仁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荐圍
訴訟代理人 黃甲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召開之管理委員會所為議題討論
臨時動議議題一之決議無效。
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召開之管理委員會所為議題討論
議題二之決議無效。
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召開之管理委員會所為議題討
論議題四之決議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
上字第1031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原告締優公司)、張仁源均為員林國宅公寓大
廈(下稱員林國宅)之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原告
主張被告員林國宅管理委員會(下稱員林國宅管委會)於民
國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14日、112年10月20日召開管理
委員會,分別通過如附表編號1至3之決議有無效之情形,是
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成立與否之不安狀態,影響區權人權益
甚鉅,且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而此種不安之狀態,確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為
請求確認附表之決議為無效,而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堪認有
確認利益存在,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締優公司、張仁源為員林國宅之區權人,員
林國宅第9屆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5日辦理委員選任,然
召集人王嘉政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確認:王嘉
政於111年7月20日公告被連署推選為召集人無效、員林國宅
管委會所為連署推選王嘉政為召集人並取得管理負責人資格
無效、王嘉政於111年10月1日召開臨時區權人會議所為之決
議無效,則王嘉政所為召開區權人會議及辦理員林國宅第9
屆管委員選任為無效,附表所示編號1、2之決議為員林國宅
第9屆管委會所做決議,自為無效。又員林國宅第10屆管委
會於112年9月9日辦理選任管理委員,該次選任管理委員會
議召集人為第9屆管委會監察委員劉福盛,劉福盛為無效當
選監察委員,並無召集權,亦未依規定於召開區權人會議後
辦理選舉,而係直接召集辦理選舉選任管理委員,顯違反規
約而無效,附表所示編號3之決議為員林國宅第10屆管委會
所做決議,自為無效。再員林國宅第9、10屆管委會所為附
表所示編號1至3之決議均涉及公共基金,公共基金之用途、
決議方式、支用方法及墊付與歸墊,未依彰化縣政府111年1
月11日府工建字第1100480974號函文及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3條第7、9、12項、第11條、第36條第1、13項、第37條
、員林國宅住戶規約第3條第3項第2、3、7目、第10條第1、
4項、第11條第3項、第12、13條、第19條第5項、員林國宅
社區管理經費收支辦法第10條等規定辦理,亦屬無效。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3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伊知悉法律效果並為認諾
等語。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故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法院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
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
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
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112年
5月12日、112年7月14日、112年10月20日召開管理委員會,
通過如附表編號1至3之決議無效,經被告於本院114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時表示沒有意見並為認諾等語(本院卷第226頁
),顯係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為認諾,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及判決意旨,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14日
、112年10月20日召開管理委員會,通過如附表編號1至3之
決議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再者,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按財產
權之訴訟,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僅為給付之
訴,本件確認被告決議無效之訴,並非給付之訴,本院即無
從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開會日期 議題名稱 決 議 1 112年5月12日 議題討論臨時動議議題一: 本社區32部電梯機能更新已完成招標程序與崇友公司議定:1.備料期間由210日縮短為180日。2.故障率高之電梯優先更換(依其保養紀錄評定)。3.重大零件保固3年,保養費停收1年。4.請崇友蒞臨本社區召開說明會,向住戶解說新電梯之功能、使用方式,並贊助5萬元;請討論議決。 出席委員全數同意電梯機能更新契約内容,並選定電梯外門板顏色(珍珠灰1-37),授權主委全權處理與崇友公司簽約及後續機更事宜。 2 112年7月14日 議題討論議題二: 電梯機能更新契約已簽訂,並已交付崇友公司簽約金1320萬元 (總價款4400萬元之三成),後續七成之工程款,交由第一銀行員林分行成立價金信託,期間暫定為乙年,信託管理費為新台幣10萬元,屆時未完工第13個月起,每月收取5千元信託管理費,請討論議决。 出席委員全數同意,將後續七成電梯更新工程款交付第一銀行價金信託,並授權主委全權處理簽約事宜。 3 112年10月20日 議題討論議題四: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改善項目,履被開罰,需儘快修繕並訂立完成期日,請討論議決。 一、0000000公告112年消防檢查缺失改善工程招標事宜。 二、0000000上午開標:1.尚品消防公司:含稅$16,520,732元。2.偉成消防公司:含税$13,887,735元。3.隆晟機電公司:含稅$20,470,936元。結果:以偉成消防公司$13,887,735元,最低價得標。 三、0000000晚上議價:與偉成消防公司張浩偉先生當面議價。經本會檢討偉成消防公司各類、各項、數量、單價逐一核對,發現其中受信總機更新工程款$1,381,000元未列入標單計算,總工程款應為$15,089,215元。經當場委員與偉成消防公司議價,最後以總工程款$14,300,000元為最有利標,達成雙方協議。 四、改善工程區分三期,配合每年度接受消防安全檢查,逐年完成與受檢。本計畫事先須與縣府消防安全檢查單位備查。 五、雙方簽訂合約書後,依期程辦理。 六、本項112年消防缺失改善工程款項,由本會公共安全基金支付。
CHDV-113-訴-383-2025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