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簡-1556-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