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林○○
非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相對人 即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甲○○(男,民國○○○年○月○○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
胞姐,相對人前於民國81年6月26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以81年度禁字第4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
並由其母林涂○○為其監護人,嗣因林涂○○亦受監護宣告,而
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650號裁定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及指定林○○(即相對人之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聲請人並已依法會同林○○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
陳報法院在案。茲因相對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無工作能力
,每月需支出新臺幣(下同)約2萬6,000元之醫療、生活費
用,惟其每月僅受領身心障礙補助5,437元、國民年金遺屬
補助4,049元,無其他收入,顯不足支應其相關費用,爰依
法請求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支應相對人後續照護、日常生活等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
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據此,監護
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
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
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
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高雄
地院81年度禁字第40號民事裁定、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50
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本院准予備查通知、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其內頁影本、
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買賣暨專任委託合
約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相對人開支明細表及親屬同意書等件為
證(本院卷第21-64、129-149、157頁);又聲請人已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經調取本院101年度監宣650號選
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衡以相對人已無自理能力,需受長期療養照顧,所費金
額不貲,然其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亦無足額之存款足以支
應;而聲請人擬出售之系爭不動產均屬相對人繼承取得之共
有財產,難以單獨利用,亦非現供相對人居住使用;佐以上
開買賣契約書所載之系爭不動產擬售價額分別為3萬8,430元
(附表編號1)、244萬4,000元(附表編號2),並未明顯低
於公告現值及附近同地段不動產於112年間所出售之市場行
情,此有卷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可參(本院卷第63-64、101-103
、111-113頁),而系爭不動產售得價金將全數支應相對人
生活及養療照護所需乙情,據聲請人陳述明確(本院卷第9
頁),輔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其胞弟林○○亦同意本件聲請
事項,有其出具之親屬同意書可佐(本院卷第157頁),堪
認本件處分行為對相對人應屬有利。綜合上開各情,聲請人
聲請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相對人能持續接受穩定、適
切之照顧,並適度減輕聲請人等家屬之負擔,足認合於相對
人之利益且有必要,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
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
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
、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就處分相對
人名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
並使用於相對人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
編號 不動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2.92平方公尺 31分之3024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940.83平方公尺 31分之3024
KSYV-113-監宣-1066-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