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玄昇
張陽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均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具狀聲
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分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91號
被 告 黃玄昇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陽琮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5樓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陽琮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21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大型重機車,沿臺南市關廟區南雄南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長榮街口,本應注意左轉彎車應讓對
向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
於該處左轉,適有黃玄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沿長榮街由南往北方向行經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雙方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張陽琮因而受有左遠端肱骨開放
性骨折併橈神經受損及垂腕、左遠端橈骨骨折、右肘冠狀突
粉碎性骨折併肘關節脫位及右肘尺側副韌帶斷裂、右橈尺骨
粉碎性骨折、右脛骨平台骨折、骨盆骨折、左側第三至第六
肋骨骨折等傷害;黃玄昇則受有前胸壁挫傷、胸壁挫傷、右
側食指未伴有異物之撕裂傷未伴有指甲受損X1.5cm、右側無
名指擦傷、右側中指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陽琮、黃玄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陽琮、黃玄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台南新樓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影
像光碟及該等影像擷圖、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
書。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NDM-113-交易-1277-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