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肆柒玖玖
公克,及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13年度安保字第44號),係屬違禁物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
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而
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1月1日草
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21頁,毒偵卷第199
頁),又該等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
燬,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CDM-114-單禁沒-5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