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28號
原 告 黃孟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成功國宅社區南區管理委員會及陳森昇間
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台北市成功國宅社區南區管理委員會、
陳森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944元;㈡被告二人應給付
原告47,173元(本院卷第391頁),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602,1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TPEV-112-北簡-12128-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