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8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成(下稱被告)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6
日13時38分許,徒步行經高雄市○鎮區○○街00巷0號,並發現
該處大門未上鎖而認有機可趁,便獨自入屋徒手竊取黃梁秀
霞所有之佛珠1串、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2,000元)及印尼移
工KUSWATI(中文姓名:娃蒂)所有之背包1個(內有護照、居留
證、健保卡、印尼身分證、錢包及金額不詳之現金)後離去
。嗣因黃梁秀霞、娃蒂發現遭竊,並委由黃彩貴報案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準此
,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本案所涉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663號竊盜案件(下稱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前案已於11
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2月10日宣判,此有本院前
案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又檢察官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4
年2月18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7
日雄檢冠律114偵581字第114901277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案戳
章在卷足憑,是本案檢察官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
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規定,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