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陳信凱即鴻森裝潢規劃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東陽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惟被告江東陽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TCEV-114-中補-770-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