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筱蘋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拾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554,558元 554,558元 2 利息 554,558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12月16日 (308/366) 8.7% 40,601元 3 違約金 554,558元 113年3月14日 113年9月13日 (184/365) 0.87% 2,432元 4 違約金 554,558元 113年9月14日 113年12月16日 (94/365) 1.74% 2,485元 合計: 600,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