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利敏
代 理 人 李欣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
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
於同年9月30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4,329,759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
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等件(本院11
3年司消債調字第64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5至47、51至52
、147頁、本院卷第201至217、267至275頁),可知聲請人
於聲請調解前5年,未在民間公司任職,僅在家擔任保母,
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又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16日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30日
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核與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4
號卷宗資料相符,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
置調解程序。
㈡另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至聲請人
雖陳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對其有
債權,惟經本院函詢後,未獲玉山銀行之回覆,然據最大債
權銀行即國泰銀行製作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堪信玉山銀
行確對聲請人有本金96,728元、利息372,225元之信用卡債
權,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從而,本件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暫列為9,867,301元。從而
,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
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㈢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保險費自動墊繳通知(調解卷第21至27
、49頁、本院卷第127至197頁),顯示聲請人有一張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康健人壽保單編號TWAF00000000,
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為9,606元),所陳報之郵局帳戶結餘
為4,80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結餘為零,無其他財
產。
⒉收入部分,聲請人自述111年8月至113年8月擔任保母,此部
分薪資所得為85萬元,每月平均約34,000元(85萬元÷25個
月=34,000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即約111年8月16日至113
年8月15日之薪資約為816,000元(34,000元×24個月=816,00
0元),又自述曾於此期間自長庚大學處領得薪資1,250元,
自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取得獎勵津貼3萬元,自政府領取租屋
補助19萬7,200元,核與聲請人提供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13年10月25日桃住福字第11300
22326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0月30日國署住字第11
30111535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1日桃社助字第
1130093694號函、托育契約大致相符(本院卷第127至179、
35至41、57至58、67至70201至205、267至270、207至211頁
),是聲請人自述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列計為1,044,45
0元。
⒊聲請人陳稱於提出本件聲請後仍擔任保母,依所提出之郵局
帳戶交易明細及托育契約,113年9月以後仍有2案托育(本
院卷第201至205、213至217頁),報酬各為每月16,000元、
17,000元,與前先前相同托育工作之收入並無顯著差異,堪
可採信,此外並領有租屋補助每月8,000元,又稱仍領有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之托育獎勵津貼每年15,000元,換算每月為
1,250元,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為42,250元(計算
式:16,000元+17,000元+8,000元+1,250元=42,250元),是
以42,250元為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
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
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
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
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
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膳食
費7,500元、電信費234元、水電費1,951元、網路費288元、
有線電視費99元、租金15,000元、保險費2,038元,共計27,
110元,縱扣除非屬必要支出之保險費後,此數額仍逾衛生
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112至113年度及114年度最低生
活費之1.2倍(依序為18,337元、19,172元、20,122元),
是認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11年度8至12月為每月18,337元
、112年至113年為每月19,172元、114年後為每月20,122元
計算。
⒉另聲請人陳稱須與其他三名姊妹共同扶養母親黃錦雲,而每
月扶養費為4,000元,且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汪○涵、汪○
洋(完整姓名詳卷),每月扶養費各6,164元等情,並提出
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調解卷第19、135至145
頁、本院卷第251至257頁)。經查:
⑴聲請人之母親現年為67歲(36年生),111年有收入2,800元
、112年度無收入,設籍於桃園市(與聲請人不同戶),但
名下於新竹市東區尚有土地及建物,且依聲請人提出黃錦雲
之郵局存摺內頁(本院卷第239至249頁),自111年8月至11
3年7月間有領取國保老人年金共104,958元(計算式:4,274
元6月+4,314元12月+4,591元6月=104,958元)、三節重
陽禮金19,000元【計算式:(111年中秋節2,000元)+(111
年重陽節2,000元)+(112、113年春節2,500元2)+(112
、113年端午節2,500元2)+(112年中秋節2,500元)+(11
2年重陽節2,500元)=19,000元】,並自聲請人聲請清算後
仍可每月領取國保老人年金4,591元、三節重陽禮金,此外
尚領有人壽保險給付,帳戶亦有相當金額之結餘,聲請人之
母親有相當之資產,難認有須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且聲請人
也未提出現實支出扶養費之實據,是此部分不予認列。
⑵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汪○涵、汪○洋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汪○
涵、汪○洋之戶籍謄本、存摺內頁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前
述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調解卷第19、135至145頁,本院卷
第219至237、259至266、67至70頁),汪○涵現年為15歲(9
8年生)、汪○洋為12歲(101年生),二人名下均無財產,
聲請清算前二年,汪○涵自111年8月至113年7月領有兒少扶
助為111年8月至112年1月每月2,155元、低收扶助為112年每
月2,802元,113年每月3,008元、行政院補助為111年每月50
0元,112年每月750元、獎助學金11,500元,共計於此期間
共領取88,455元【計算式:(111年兒少扶助2,155元5月)
+(112年低收扶助2,802元12月)+(113年低收扶助3,008
元7月)+(111年行政院補助500元5月)+(112年行政院
補助750元12月)+(112年2月1日助學金1,500元+112年2月
15日助學金1,500元+112年8月21日助學金1,500元+112年5月
12日獎學金2,000元+112年8月16日助學金5,000元)=88,455
元】,而自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汪○涵仍領有低收扶助每月3
,008元,每年領得國泰人壽保險年金11,250元(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汪○洋自111年8月至113年7月領有
兒少扶助為111年8月至112年1月每月2,155元、低收扶助則
為112年每月2,802元,113年每月3,008元、行政院補助為11
1年每月500元,112年每月750元、獎助學金5,500元,共計
於此期間共領取82,455元【計算式:(111年兒少扶助2,155
元5月)+(112年低收扶助2,802元12月)+(113年低收扶
助3,008元7月)+(111年行政院補助500元5月)+(112年
行政院補助750元12月)+(113年1月12日助學金2,000元+1
13年6月7日助學金2,500元+113年7月23日助學金1,000元)=
82,455元】,而自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汪○洋仍領有低收扶
助每月3,080元,每年領得ETF基金約為1,610元【計算式:
(111年1,500元+112年1,720元)2年=1,610元,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從而,依前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桃
園市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及聲請人稱前配偶每
月負擔汪○涵、汪○洋之扶養費各1萬元,於本裁定時之114年
度,聲請人應負擔汪○涵之每月扶養費為6,177元、汪○洋之
每月扶養費為6,980元(汪○涵部分:20,122元-低收扶助3,0
08元-國壽年金11,250元12月=16,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6,177元-前配偶負擔部分10,000元=6,177元;汪○洋部分
,20,122元-低收扶助3,008元-ETF基金1,610元12月=16,98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980元-前配偶負擔部分10,000元
=6,980元)。從而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後每月扶養二名未成
年子女之費用各為6,164元,未逾上開數額,可如數列計。
㈥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之收入為42,250元,每月生活
必要之支出為20,122元、扶養費為12,328元,每月之餘額為
9,800元(計算式:42,250元-20,122元-12,328元=9,800元
)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1歲(62年生),距勞工強制
退休年齡(65歲)尚有14年,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
83.78年【計算式:(暫列債務本金及利息總合9,867,301元
-財產14,409元)9,800元12月≒83.78年】,審酌聲請人目
前之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
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
準此,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
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
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
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
,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
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一:債權人及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424 644,252 72,351 1,000 903,027 無 本院卷第45至47頁 94年4月24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19.71%,104年9月1日暫計算至113年10月24日,年息15%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744 249,622 833 323,199 無 本院卷第53頁 暫計算至113年10月24日 3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802 42,918 369,720 無 本院卷第61至65頁 利息起算日94年9月15日,暫計算至113年10月30日,信用卡債務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9,094 561,203 720,297 無 本院卷第71至89頁 ①信用卡,利息自108年6月4日起暫算至113年10月24日,年息15% ②現金卡,同上,年息12.050% ③車貸剩餘未償部分,利息自94年4月16日起暫算至113年10月24日,年息5% 145,600 338,928 505 500 485,533 無 211,076 198,990 39,798 449,864 無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464 251,932 21,266 1,197 348,859 無 本院卷第91至95頁 94年5月25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18.9%,104年9月1日暫計算至113年10月30日,年息15%,另陳報違約金劣後債權47,134元。 6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4,724 4,724 無 調解卷第123頁 暫計算至113年8月15日,為優先債權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70,023 4,765 74,788 無 調解卷第127至129頁 暫計算至113年9月11日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092 652,606 500 843,198 無 調解卷第149頁 各為現金卡及信用卡貸款 未載利息計算之起訖日 149,278 433,699 85,287 668,264 無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5,000 2,307,881 27,670 13,522 3,029,332元(3,034,073元扣除繳入4,741元) 無 調解卷第151至161頁 94年5月25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19.7%,104年9月1日暫計算至113年8月15日年息15%,又聲請人有繳入4,741元,故陳報之債權金額暫為3,029,332元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5,067 1,112,164 3,646 1,440,877 無 調解卷第165頁 94年5月18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20%,104年9月1日暫計算至113年8月15日年息15%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728 372,225 3,087 472,040 無 調解卷第173頁 債權人未自行陳報,惟依據最大債權銀行製作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知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有本金96,728元、利息372,225元之信用卡債權 共計 2,696,116 7,171,185 246,877 24,285 10,133,722 編號9有扣減4,741元
TYDV-113-消債清-159-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