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 務 人 廖文吉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洪冠瑜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尚須扶養罹患慢性病之
母親,故應於扣押聲明異議人之薪資時酌留此部分之必要生
活費用等語。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
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
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
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為民法第1117條
所明定。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人母親陳淑禎之11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
勞保投保資料所載,其名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94
3,100元,112年所得總額為798,747元,顯無受聲明異議人
扶養之必要。況陳淑禎所罹患之蛋白尿、自發性高血壓、高
膽固醇血症等疾病,均非屬其收入難以支應醫療費用之重大
疾病,而可透過日常服用藥物、定期回診之方式獲得控制。
是聲明異議人主張其須扶養陳淑禎,而應酌留扶養費每月18
,618元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ULDV-114-司執全-17-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