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秀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68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秀足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秀足於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並刪除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在場,並當場向尚不知肇事人姓
名之員警坦承肇事,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偵卷第73頁),被告對於未
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遵
守道路交通法規,導致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江
夙偵受有如起訴書所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告訴人
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亦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適採安全措
施而與有過失;並審酌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
第9頁);兼衡被告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子女
均成年、從事自由業、收入不固定、負有信貸但未固定清償
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6頁),與坦承犯罪、至今
仍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再參酌告訴人所陳意見(本院卷第36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682號
被 告 游秀足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秀足於民國112年6月28日18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1段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行經中山路1段與員林大道之交岔路口,欲右轉進
入員林大道,本應注意右轉彎車應注意同向右側直行車行駛
動態,並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江夙偵於同一時間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員林市中山路1段
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致江夙偵
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腦膜下出血、雙側顏面骨開放性骨折
、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江夙偵委任黃禹慈律師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游秀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江夙偵、告訴代理人黃禹慈律師分別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現場與車損照片、當事人談話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四)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五)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3年11月20日中監彰鑑字第1
133076253號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在未經
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警員自首而接受
裁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附卷足憑,請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周佩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CHDM-114-交簡-103-20250124-1